独立保险业务伙伴人注册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协同伙伴业务的独立保险协同伙伴人。 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独立保险业务伙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三)具备从事保险业务伙伴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办公场所; (五)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5. 聘任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保险协同伙伴人员的证明材料; 6.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获得注册的独立保险合作伙伴人,应当在收到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 四、注册资本 独立保险合作伙伴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五、办公场所 独立保险协同伙伴人的办公场所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区域和符合保险合作伙伴业务需要的办公条件。 六、保险合作伙伴人员 独立保险业务伙伴人应当聘任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保险业务伙伴人员。保险协同伙伴人员应当: (一)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业务范围 独立保险业务伙伴人从事保险协同伙伴业务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独立保险合作伙伴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 (一)对独立保险业务伙伴人的注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检查; (二)对独立保险合作伙伴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三)对保险消费者投诉进行处理; (四)对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九、法律责任 独立保险协同伙伴人在从事保险业务伙伴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